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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 | 疫情防控指南之船员篇

发布时间:2021-07-28 10:12:14   阅读量:0  

壹 船员个人防护一般要求

1 注意个人卫生

2 使用推荐洗手方法

3 增强防范意识

4 加强自我防护

5 了解医用口罩选择

6 正确佩戴口罩

7 做好废弃口罩处理

具体要求参见《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V5.0)》第三章。

8 运输进口冷链食品的作业人员及随行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能随意打开冷链食品包装直接接触冷链食品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技术指南》第二点。

9 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装卸作业、运输、从业人员防控要求

1. 对来自于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进行掏箱作业时,应先与货主沟通确认消毒事宜,经货主委托对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后方可开展装卸作业。作业过程中,要使用一次性医用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等,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必要时佩戴护目镜和面屏、穿防护服,避免货物表面频繁接触体表。

2. 如果掏箱作业过程中发生口罩、手套破损,应当立即更换。

3. 运输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作业人员及随行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能随意打开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包装直接接触货物。车辆进出时,司机及随行人员应当避免与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有不必要的接触。

4. 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装卸、运输过程中,作业人员及随行人员应当保持个人手部卫生,作业场所应当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剂和纸巾,以确保在无清洁水洗手的条件下,对手进行定期消毒。

5. 上岗前确保身体状况良好,并向作业单位报告健康状况信息,主动接受体温检测,若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立即主动报告,并及时就医

6. 直接接触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一线工作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至少应上下岗前各测量一次体温。

7. 员工一旦发现自身以及共同生活人员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疑似症状,应当及时上报作业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可视情况采用逐级上报或直报的方式。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工作指南》第三点、第四点、第五点。

贰 中国籍船员

中国籍船员,除了加强个人防护外,还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换班出入境通关防控措施

① 对于境内港口换班上船的中国籍船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到达换班港口,满足当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要求的,经海关检疫无异常后,可以换班上船。

② 国际航行船舶入境后,计划换班下船的中国籍船员经海关检疫无异常且核酸检测阴性后,自船舶驶离上一港口满14天、健康记录显示连续14天及以上正常的,在办理换班入境手续后,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便利。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在办理换班入境手续后,对于海关检疫有异常或核酸检测阳性的船员,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联防联控机制相关要求处置;对于海关检疫无异常且核酸检测阴性的船员,要严格遵守港口所在地关于境外返回非“四类人员”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要求。

③ 船员在换班全过程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外,在隔离期间必须严格遵守隔离规定,并定时按规定向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报告每日健康状况。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 外交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国家移民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精准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2、在境外且在外国籍船舶期间伤病情况处置

第一时间向海员外派机构报告,海员外派机构接报后,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应先行向我驻外相关使领馆报告求助,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交通运输部在必要时可联系船旗国主管机关协调处理。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 外交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叁 外国籍船员

1 国际航行船舶靠港后,除正常的中国籍船员换班、对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必需等之外,不安排船员上岸活动;船舶应当加强舷梯口值班,严禁无关人员上下船,确需下船人员需做好个人防护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 外交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国家移民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精准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2 船员在我国境内港口出现伤病情况处置

1. 船舶请求救助时,对在我国境内港口出现伤病的船员,无论是否属于“四类人员”,均应采取救治措施,必要时转运至口岸所在地相关医疗机构就诊,保障船员及时得到救助。在接到船舶救助请求后,所属辖区海上搜救中心应及时掌握船上需救助船员的信息,以及所有在船船员健康状况。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按程序向海关、边检、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卫健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船上是否存在疫情的确认工作,以便在存在疫情情况下,对“四类人员”采取合理的救助处置方式。

2. 海上搜救中心根据相关应急处置程序做好救助行动的相关协调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按照港口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及时、稳妥对伤病船员进行救助。

必要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转运和救助过程中的水上交通秩序进行重点维护,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助工作。

3. 地方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情况做好对外国驻华使领馆通报工作。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 外交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肆 入境人员管理

01入境“四类”人员管理。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应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确诊病例经过治疗符合出院标准的,出院后继续进行14天的隔离管理和健康状况监测,并于第2周和第4周到医院随访、复诊。

疑似病例进行单人单间隔离治疗,连续2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且发病7天后新冠病毒异性IgM抗体和IgG不作为排除指标,在发病7天后增加一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仍为阴性可排除。

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者,定点医疗机构要采集其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结果为新冠病毒检测阳性者按照确诊病例处理,阴性者需进一步排查流感、疟疾、登革热等其他疾病,并进行相应治疗。密切接触者实施入境后14天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02 入境非"四类"人员管理。

1. 对入境的非"四类"人员,如经医疗卫生机构判定为无症状感染者的,及时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观察病程进展。对入境人员实施 14 天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对完成远端核酸检测(有疫苗接种史者仅需核酸检测阴性)的入境人员,具备封闭转运管理条件、居家隔离条件(有独立房间和独立卫生间)并能进行社区精准管控的可在自愿基础上实施"7+7"隔离医学观察措施。所有入境人员在隔离医学期间的第 1、4、7和14 天分别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标本应采集鼻咽拭子,其中第 14 天核酸检测应同时采集2份鼻咽拭子样本,分别使用不同核酸检测试剂检测,2次检测原则上由不同检测机构开展。

2. 解除隔离后开展7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做好体温、症状等监测,减少流动,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并在第2 天和第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3. 如发现入境人员在第一入境地解除集中隔离时核酸检测阴性,到达目的地后核酸检测阳性时,第一入境省份疾控机构应及时组织对相关核酸检测试剂、标本采集质量和集中隔离点管理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评估造成该现象的主要原因。

政策依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修订版)》附件11

伍 入境物品及其直接接触人员管理

01 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管理

强化对来自高风险国家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内的货物外包装、集装箱内壁及门把手等高频接触部位的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企业按照"谁的货物谁负责,谁作业谁组织消毒"的原则,负责对进口载物集装箱在掏箱卸货作业时、进口空集装箱在装运货物和清理维修作业时实施预防性消毒。

02 口岸进口货物直接接触人员管理

1. 加强口岸进口货物直接接触入员所在单位主体责任意识,制定相关防控工作制度;配备必要防护物资,加强对工作服装、工具等物品和相关场所的规范消毒;强化相关人员登记管理,相对固定从业人员,督促落实相关防控要求,实行轮班制,必要时封闭管理。

2. 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教育,提高个人防护意识,掌握相关防护技能,自觉落实相关防控要求。

3. 强化健康监测,所在单位每日专人负责体温、症状监测及信息登记。对口岸进口货物直接接触人员每周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必要时增加核酸检测频次。对离岗前的临时工作人员应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督促其做好离岗后 14 天的健康监测。

03 阳性物品及接触人群处置

发现核酸检测阳性物品后,对相关物品临时封存、无害化处理,对工作区域进行消毒处理。对于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冷链食品,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冷链食品分级分类处置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对阳性物品的来源地与同批次物品的流向地通报信息。根据传播风险评估结果,对接触人员采取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必要时采取隔离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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